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三农 新农村

蒋金玉就《森林防火条例》答本报记者问

2014-05-08 12:36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lidong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蒋金玉就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答本报记者问 当前,全市正值秋冬季森林防火紧要期。为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务院《森林防火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蒋金玉就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答本报记者问 

当前,全市正值秋冬季森林防火紧要期。为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本报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蒋金玉。下面,蒋局长就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回答本报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国家要对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修订?

蒋局长: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干旱、北方地区暖冬现象明显,森林火灾呈现多发态势,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林区逐步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有必要在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火灾预防、扑救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主要模式,有必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义务。

三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应急机制的建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施行,《条例》关于火灾扑救的规定也需要进行相应完善。

四是《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制裁违法行为,有必要予以完善。

因此,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对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历史上第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完善。

记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是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的职责作了哪些完善?

蒋局长:实践证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实行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保证。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

一是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是完善联防制度。规定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是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规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是依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七是增加规定火灾信息发布权限。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记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蒋局长: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区内其他单位、个人的防火义务。对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并应当按照规定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二是完善护林员制度。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三是履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义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是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是规范林区其他单位、个人的森林防火义务。规定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记者: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为有效扑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完备的火灾扑救制度、措施以及过硬的扑救队伍作保障,对此,《条例》作了哪些完善?

蒋局长:根据近年来森林火灾扑救的实践并与相关应急法律制度和应急预案相衔接,《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报告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二是增加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的指导原则。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三是补充、完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专业扑救队伍的作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为依法惩处违法行为,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蒋局长:《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四是为有效遏制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记者: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哪些特点?

蒋局长:我市地形地貌较为复杂,西部属伏牛山、桐柏山的余脉,森林覆盖面积相对较大。受地理和气候条件影响,我市秋、冬、春三季气温相对偏高,大风天数较多,降雨偏少,冬日山林不积雪,客观上导致了我市森林火险等级相对偏高。和省内及周边其他地区相比,我市很多地方林、农相间,山、果、耕相连,林木分布区域的社会情况相对复杂,加之长期以来广大市民的生活、生产习惯、习俗,诸如在上坟祭祀时烧纸、放鞭炮,在春耕生产之前烧荒、烧地梗、烧果树腐枝叶等,森林火灾隐患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在近8个月的森林防火紧要期内,面对复杂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社会情况,全市各级森林防火工作的压力极大。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依法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对我市具有更为突出的现实指导意义。

记者:旧版《条例》中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而在新《条例》中却变为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这一变化如何理解?

蒋局长:具体说,这一修订调整,将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到了具体人。“领导”可以很多,但“首长”只有一个,就是市长,县区长和乡镇长或街道主任等,越往基层,这种行政“首长”的责任就越具体、越明确。这就进一步强调了森林防火不仅仅是部门的行为,更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这也意味着森林防火工作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管理的主体轨道。“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监督、检查工作”。由此,《条列》的贯彻执行将推动我市今后的森林防火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

记者:《森林防火条例》中有这样一条新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这对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将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蒋局长:森林防火虽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但必须在明确林木权属的基础上,充分强调所有者的相关责任。“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自己的山林自己管,包括巡查、看护、宣传、预防等措施,更能体现权责统一原则,如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未能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同样要受到相应的职责追究。目前,我市正在积极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大部分森林、林木的经营权已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分配到林农个体或股份承包所有,这就要求林木经营者首先必须担起保护自身利益的责任。

记者:森林防火工作目的就是要保护森林资源,新修订的《条例》是如何协调森林资源保护和保障人身安全的双重需要的?

蒋局长:新《条例》在这一方面的描述更加注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从“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到“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从仅依据受灾森林面积衡量森林火灾到将伤亡人数纳入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从资源为重到安全第一。同时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员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考量角度的变化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和实践。森林资源固然是国家的宝贵财产,但生命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从这一理解出发,今后的森林火灾组织扑救和指挥调度将更多地依赖于专业森林消防力量,发展壮大和巩固完善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仍将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强化森林防火基础工作的努力方向,是提高森林火灾扑救效率、避免人员伤害事故的重要保障。

记者:当前正值我市森林防火关键期,全市上下也都加强了森林防火工作,如何确保我市能够安全度过森林防火关键期?

蒋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万万不可放松警惕或只重视扑救工作而轻视预防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也将组织成员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承担起森林防火的社会责任,尽量杜绝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切不可盲目扑救,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情统一报警电话是12119。(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