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行收费需要转变思路
摘要: □晏 扬 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给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7项银行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
□晏 扬
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给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7项银行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
监管部门终于出手规范银行收费了,这是好消息。可《意见稿》规定取消的7项银行收费,大部分是银行本就不收或已被叫停的收费项目,如同城同行存取款费、ATM跨行查询费等,并不包括人们争议较大的收费项目,如跨行取款费、更换存折费等。
监管部门取消了这几项收费,银行可以巧立名目另设几项收费。监管部门再取消,银行再设立。况且,取消没有设立快。问题的症结在于银行可以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调高收费标准。所以,如果真的想规范银行收费,不妨转变监管思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改“无禁止即可为”为“无授权不可为”,即国有商业银行若要设立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必须事先获得监管部门的“授权”,也就是报请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没有审批和认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这就相当于将监管关口前移。就监管效果而言,“事先审批”显然优于“事后取消”。如此才能防止银行收费侵犯客户利益,同时也能避免银行收费陷入废、立的拉锯战中。
一般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其收费项目及标准“随行就市”,应该有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权利,只要客户认可、愿意选择这家银行就行。但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因其身份,且因其具有垄断性质,其收费项目及标准不能“随行就市”,而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理应遵循“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这个道理,与石化双雄不能自行调高油价、国有电力企业不能擅自调高电价是一样的。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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