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孩子辍学的法律解决途径
摘要: 宋 玉2006年9月1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且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虽有法律和国家各种专项资金的支持,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成义务教育
宋 玉
上学读书可能无用,打工赚钱更实在,这是不少人的想法。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既然九年制教育是法定的义务,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专家分析,对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学生辍学的行为,强制主体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他们对违法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甚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政府是执行主体。如果政府怠于行使职权,有三类主体可以督促其履行职责:一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二是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三是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向教育部门提出质询案,行使人大监督权。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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