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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银监分局加大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查处力度

2014-05-12 04:48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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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民如遇违规误导行为可进行投诉本报讯 (记者 陈 娜) “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代理产品,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入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

居民如遇违规误导行为可进行投诉

本报讯 (记者 娜) “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代理产品,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入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1215,针对部分银行业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规范行为,驻马店银监分局再次召开各银行业机构有关负责人会议,再次出台文件重申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规定,加大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查处力度。

近年来,我市部分银行业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存款变保险、隐瞒风险、夸大收益率等误导消费者现象频频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银行业自身形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利益,驻马店银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等规章的要求,进一步重申规范辖内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

驻马店银监分局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内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持续监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处理有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对问题严重的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可责令整改并暂停开办代理保险业务,以切实维护客户利益、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形象。

同时,记者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元旦、春节期间是广大居民手中现金较多的时期,也是各家银行和保险公司争抢“开门红”、大力揽储和拉保单的关键期,广大居民在办理金融业务时一定要问清楚、看仔细,以免利益受到损失。如果遇到不规范推销行为时,可向驻马店银监分局、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投诉。

相关链接:

驻马店银监分局

关于重申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规定

一、各银行业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二、各银行业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设立保险代理销售专柜,严格限制在保险代理销售专柜或其他具有明显保险代理销售标识的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代理新产品。对没有设立保险代理销售专柜或没有其他具有明显保险代理销售标识的银行营业网点,应于201012月底整改完毕、设立专柜,否则,不允许开办代理保险业务。

三、通过各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入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代理保险的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并在提供服务前向客户明确告知其身份。同时,应向客户规范陈述本岗位提供代理保险销售等业务,不办理银行存款等业务。

四、各银行业机构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五、各银行业机构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六、各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应切实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要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严禁销售误导和不当销售。应明确告知客户退保的条件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七、各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各类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银行业机构或代理网点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代理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存款、基金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基金收益等进行类比。

八、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九、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十、各银行业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一、各银行业机构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各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十三、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各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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