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不得经营 国内信件快递
摘要: 新《邮政法》获通过 邮政专营范围将另行规定据新华社电 4月24日上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邮政法》将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配套法规、规章也会陆续
新《邮政法》获通过 邮政专营范围将另行规定
据新华社电 4月24日上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邮政法》将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配套法规、规章也会陆续出台。
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意味着依据现行法律,除了邮政EMS,其他快递企业不能从事信件的投递业务。
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这一条款却存在很大争议。不少民营快递企业乃至外资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都被邮政企业认为侵犯了其专营范围。这一认定以及相应的执法行为,遭到前者的强烈不满,甚至酿成激烈的冲突事件。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此前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曾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的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以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如果采取这一标准,与单纯以重量为限相比,无疑将给予邮政企业以外的企业更多的市场空间。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告诉记者,“重量加资费”标准是国际惯例,对民营快递企业来说,这也是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
王渝次还表示,实行邮政专营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大部分的国家都保留了这一制度。(财 经)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新华社)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