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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降薪令”尚需体制机制保证

2014-05-12 06:11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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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姜 琳 针对公众对国有金融机构收入分配不公的批评和质疑,财政部9日宣布,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时,不得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业绩下降的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

 

□ 姜

    针对公众对国有金融机构收入分配不公的批评和质疑,财政部9日宣布,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时,不得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业绩下降的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此举无疑是为了顺应民意,但要达到目的,还需体制机制保证。

舆论近来对国企高管薪酬合理性的质疑,是把它放在社会收入分配这个大参照系中进行的,既有国民收入分配的横向比较因素,也有国企经营业绩的纵向分析因素,而非只看高管薪酬的年度变化。因此,如果抛开国企高管以往薪酬的合理性问题,反而以此为基础简单化地进行小幅调整,恐怕难以消除社会疑问。

舆论质疑国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一个重要原因是政企不分。我国国企高管大都有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状况明显受政策因素影响,高管薪酬在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反映他们的管理水平。没有相对完备、有说服力的考核体系,光设置调整幅度是远远不够的。

“降薪令”仅涉及账面上看得见的高管薪酬,而从上海国资委查处的案例看,一些国企掌门人每年的花费高达数百万元,从日常的交通、住房,到高级俱乐部、出境“考察”,全由公款买单。一些专家甚至把职务消费称为比“天价薪酬”更可怕的“黑洞”。虽然有些高管表面上降薪了,背地里利用福利、职务消费“堤内损失堤外补”,这样的限薪没有任何效果。

要保证“降薪令”的有效实施,应有配套的惩罚性措施,不能全靠金融机构自律。没有公平公正的国企高管薪酬体系,降薪10%不过是个数字游戏。

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在内的国企高管薪酬设置涉及国家和股东利益,事关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人事制度、监督和考评机制建设等息息相关,不是一个“降薪令”就能调整到位的。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形成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国企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国企高管薪酬问题才可能得到比较科学的解决。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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