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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的科学实践

2014-05-12 06:22 来源:驻马店日报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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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银涛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一次具有伟大转折意义的大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标志。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改革开放前,我国

 

□李银涛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一次具有伟大转折意义的大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标志。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虽然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束缚,推行的“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使农民处于有田却无权的尴尬境地,生产关系严重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的状况,使农民积极性遭受极大打击,以至于农业总体发展呈现比较缓慢的状态,甚至一度出现了停滞局面。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民在国民人口中占的巨大比例、农村的极端落后和贫穷等决定了农业、农村改革必然成为改革的先行。

一、放权力:推动改革开放的第一步

 

    (一)家庭承包经营破冰

    安徽是个农业大省,又曾是“左”倾错误的重灾区,农村经济严重落后,群众生活艰难,一些地区的农民甚至吃不饱肚子。1977年11月,万里担任省委书记的中共安徽省委制定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简称《省委六条》。“六条规定”的中心内容是强调保护和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

    1978年10月初,安徽省委提出了“农业十条意见”即《农业上需要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旗帜鲜明地指出:要改革农村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体制;给生产队充分的自主权等。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大包干)的出现,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邓小平在1979年、1980年4月、1980年5月先后三次表态支持联产承包责任制。

    此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推广,中共中央先后发出五个关于农村政策的“一号文件”,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并对当年和此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诞生,彻底冲垮了高度集中的、违背农民意愿的人民公社体制,这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发生在1984年后。

    1983年全国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效率明显提高,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显现。

    为了与1983年废除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相适应,经国务院批准,1984年3月中共中央转发了原农牧渔业部及部党组起草的《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农民兴办企业同样受到鼓励。尽管随后几年中乡镇企业数量增长趋缓,但增幅仍然较大,一直持续到1988年,是中国乡镇企业发展最辉煌的时期。

    从1989年开始,国家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乡镇企业受到很大冲击。1989年~1991年乡镇企业发展基本停滞,甚至倒退。

    乡镇企业发展的第二个高峰期是1992年~1994年。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充分肯定了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为乡镇企业创造了空前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乡镇企业也强化了管理,涌现一批大中型企业和现代化企业集团,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高潮。

    我国乡镇企业在1995年以后进入了一个稳步发展的新时期。这个时期乡镇企业经过改制和优胜劣汰,开始趋于平缓发展。首部《乡镇企业法》的出台,东西部合作进程的加快,地区差异的有所缓解,都促使乡镇企业逐步走上了法制、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其意义不限于农村,它使我国整个工业化的道路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

    (三)农民工潮汹涌澎湃

    我国农民工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农村人多地少和农业收益低。目前,我国大陆耕地的总面积不到20亿亩,人均耕地约为1.4亩,而且在最近一二十年中,由于工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耕地在以每年约1000万亩的速度锐减。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约在三分之二左右,这些剩余劳动力必然要向非农产业转移,而大部分人向大中城市转移。

    1978年开始的改革,首先解放了农民,农民开始流动。1984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农民进入城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农民由此获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权利。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先是流向乡镇企业,被就地消化。乡镇企业在1980年代蓬勃发展,吸纳了1亿多剩余劳动力,进入1990年代吸纳能力大幅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流向城镇务工经商,形成农民工潮水般地在城乡之间流动的所谓“民工潮”。

    “民工潮”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流出地、流入地和流动人口本身。

二、减负担: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举措

 

    (一)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农民负担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只有当农民负担过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阻碍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进而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时,才成为“问题”。1985年以后,农民负担就逐渐加重,有的地方农民的实际负担占了纯收入的15%~20%。

    随着形势的好转,农民负担的规范化管理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财政部发文规定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制止向农民乱征税、乱收费的通知》。199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一律先停后清;1994年中办、国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力度;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强调“要尊重农民生产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又强调“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逐步改革税费制度,加强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立法”。

    而1998年以来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废除农业税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的税收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研究了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逐步改革税费制度。同年9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决定,组成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1998年10月,三人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提出了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计划,成立了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拟定改革试点方案工作。

    2000年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同年3月2日,以中发【2000】7号文件发布实施。中央2000年先在安徽以省为单位,进行试点,其他省份仍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

    2005年,进一步明确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律实行免征农业税,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免征牧业税,并提出从2006年起在全国取消农业税。

    农村税费改革,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改善了干群关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步骤,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全面取消农业税收

    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起步之际,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大举措,是惠及亿万农民的一大德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随着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和第三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财政收入对农业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小。在这种形势下取消农业税,表明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强大,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取消农业税是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的实际步骤。取消农业税意义不仅在于农民负担的绝对数量的下降,而且还在于它破除了对农民的不平等待遇,保证城乡协调发展。同时,农民负担的减轻也意味着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内需。农业税的取消,改变了中国农民几千年来交“皇粮”、纳“皇粮”的历史,标志着“以农养政”时代的终结,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耕者有其利。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必将成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强大动力。

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支持工业的历史阶段已经基本结束,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新要求。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首先,农业和农村发展进入重要转变时期,迫切需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其次,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有能力支持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水平大幅度提升,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国家完全有条件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

    2005年以来,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矛盾依然突出。全党必须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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