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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政策及征管程序

2014-05-12 06:39 来源:驻马店日报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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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办理契税征收的地点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是3691106、2610818。二、契税的纳税人在本

 

一、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

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办理契税征收的地点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是3691106、2610818。

二、契税的纳税人

在本市范围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三、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四)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税率

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2%征收)。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按评估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土地、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核定。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房地产者要缴纳契税外,转让房地产者也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六、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由财政征收机关按照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

七、契税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征收机关审批后,予以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上述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及生活区建设或用于其他经营业务的,照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者,应从改变之日起30日内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

八、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未办理纳税手续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符合减税或免税规定的,应当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起10日内,向财政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契税减税或免税手续。

九、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手续的程序

(一)纳税人在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受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后,携带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申请减免。

(二)财政征收机关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和申报资料。

(三)审核无误后,财政征收机关征收税款或办理减免手续。

(四)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当用微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五)纳税人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国土和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市 契)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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