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获支持
摘要: □晚报记者 曾继光 案情回放2007年8月,王先生的夏利车与刘先生的宝马车相撞,保险公司为宝马车定损为3000元。王、刘二人都不认可。刘先生自行修车后起诉王先生,索赔维修费3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了该数额
□晚报记者 曾继光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王先生的夏利车与刘先生的宝马车相撞,保险公司为宝马车定损为3000元。王、刘二人都不认可。刘先生自行修车后起诉王先生,索赔维修费3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了该数额。但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拒绝。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能“一锤定音”,理赔要依据实际损失。因此,判决保险公
律师评析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定损与实际修理费不一致,乃至有时相差甚远,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在这一问题上,许多人认为应该以“保险公司估损价格作为赔偿依据”。此观点是片面的,定损数额不具有理赔的法律效力。
第一,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要实现等价赔偿的目的。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补偿合同,是对保险事故所导致损失的填补。因此,确定保险公司理赔费,一般要以“恢复原状”的费用,也就是以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第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恢复。在修理前,被保险人会同保险人检验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保险公司现场定损。其目的是防止保险欺诈,评估理算尽可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理赔。
第三,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是平等主体,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司不是法定鉴定部门,其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必须要以最大的诚实信有、无私地保证合同得以履行。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对于车辆损失数额的确定,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就要以法定鉴定部门以实际损失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就能得以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天中晚报)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