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推迟交房 房价上涨怎么办
摘要: 晚报记者 曾继光 案情回放2003年1月20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款30万元,张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某房地产公司预交定金1万元,2003年5月1日前交付房款10万元,剩余房
晚报记者 曾继光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20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款30万元,张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某房地产公司预交定金1万元,2003年5月1日前交付房款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张某如约向开发商交付了定金1万元及房屋预付款10万元,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交付日期已过,开发商却迟迟不愿交房,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12月,该房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而导致房价猛涨,这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提高房价,遭到张某的拒绝。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价交付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于是,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给张某房屋,并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
1.合同是否有效;
2.开发商迟延交房遇房价上涨时按什么价格执行。
针对第一个焦点,律师认为双方系自愿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针对第二个焦点,律师认为,开发商延迟交房,即使房价再上涨,仍应按原房价执行,合同即然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房屋上涨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后,开发商迟延交房已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房价执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合同法》第63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律师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不论是购房还是其他经济活动,首先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以便分清双方责任。其次,要注意全面及时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避免因自己的原因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当对方违约时,要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价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点评律师: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桂芳)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天中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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