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城市垃圾处理费征管 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摘要: □ 陈佳静 自200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后,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四部委下发、省直四厅局转发的《
□ 陈佳静
自200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后,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四部委下发、省直四厅局转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2008]37号)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于
何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的运行管理费。其征收对象是: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军、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
为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
为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我市早在1994年就率先开始征收垃圾有偿服务费、清运服务费等,2001年,将各项收费合并为城镇“垃圾处理费”。据统计,仅市中心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就在550吨左右,夏季更高达600吨,去年一年垃圾量达22万吨,且呈逐年增加趋势。然而,目前我市大多数生活垃圾采取的仍是分散、简易堆放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集中处理,甚至个别地方的生活垃圾处于随意倾倒或露天堆放状态,加之城区垃圾收集设施不配套、清运不及时,不仅严重污染着城市周边环境和市民居住环境,还占用了大量的土地,造成了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资源的突出矛盾,成为制约我市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仅是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而且是广大市民迫切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强烈愿望,也是增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意识,弥补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财政经费严重不足,促进环卫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目前,国际上处理垃圾的方法有三种:堆肥、填埋和焚烧。结合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地形特点,采用垃圾地下无污染填埋技术处理,有效地遏制了一般填埋技术对地下水的污染。加上前期收集和运输工作,每吨垃圾的处理费用约为30元(含渗滤液处理),一年大约750万元,随着城市的扩大,垃圾的产生量也不断的成倍增长,这笔费用单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以往单一依靠政府有限的资金投资建设的现状,已经不能满足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行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拓宽投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行资金紧缺的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谁产生、谁付费”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环境”的原则,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制度。这意味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重要意义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环境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对环境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迅速增加,致使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均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垃圾产生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有利于单位和个人树立环境消费意识;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国际通行原则,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保障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如期实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更好地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管制度,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管制度,才能拥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共同打造干净舒适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我们应该积极的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把我们的城市打造成一个干净、卫生、文明的美好家园。
全面加快推进征管工作
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制定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和标准。自开征以来,其中江南人家、华联生活广场、鼎隆鑫、喜盈门、德裕量贩、民生医院、祥太宾馆、京都饭店、爱家生活超市、烟草专卖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率先响应政策,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推动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但是,也有相当多的市民不理解,已经缴纳了卫生费,为什么还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是不是重复收费?实际上,居民缴纳的卫生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物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将居民区内的垃圾逐家收集到环卫部门规定的垃圾转运设施而发生的费用。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绝不允许截留、挪用和坐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票据,由驿城区建设局向市建委申领,并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按月登记、汇总、上报票据的使用情况。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管,一是监督各责任单位足额计收,不少收、漏收、多收;二是监督各责任单位按时上解,专户管理;三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发挥应用的作用。
驿城区服务业发展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在调查了解有关市、区征收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有力地扶持了城市建设和管理。一是层层贯彻落实和推进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工作任务,以加快推进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全面征收,务求实效。二是将征收文件下发到各单位及广大市民手中,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积极推进征收工作打下扎实的群众基础,从而加快推行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改革,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本市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
拒缴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制度
自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以来,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都能及时足额缴纳,然而也有极个别业主错误地认为处理垃圾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甚至有个别人员出现谩骂收费人员的现象。垃圾处理费收缴不到位问题,不但侵犯了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环卫工人的工作热情,也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的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而部分工商户一直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望广大商户、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2011年上半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有序推进
驿城区服务业发展局相关人员表示,2011年上半年,我市中心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其中江南人家、华联生活广场、鼎隆鑫、喜盈门、德裕量贩、民生医院、祥太宾馆、京都饭店、爱家生活超市、烟草专卖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足额缴纳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效地推动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部分市民对征收垃圾处理费的用途不理解,有些人甚至把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相混淆,从而拒缴城市垃圾处理费。对此,驿城区服务业发展局通过征管人员细心、耐心解说与沟通,使部分人由不接受到自觉缴费,这标志着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已步入规范化、文明化、合理化轨道。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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