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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

2014-06-23 15:15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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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 颜剑 ○编辑 孙忠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日新月异,监管者也应该借鉴“互联网思维”,做出监管上的整体安排和适当调整,以实现创新与风控的平衡。上海银监局局

 ⊙记者 颜剑 ○编辑 孙忠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日新月异,监管者也应该借鉴“互联网思维”,做出监管上的整体安排和适当调整,以实现创新与风控的平衡。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举办的“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提出了上述建议。

互联网金融并未颠覆传统金融

互联网金融在过去一年多里的爆发式增长,让外界产生了其可以颠覆传统金融业的印象。

由此,如何客观地来看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至关重要。廖岷就此表示,首先有必要客观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并非我国独有。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也都能找到国外的先驱者,可以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大多是舶来品。

其次,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特有的一种爆发式增长,可能并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而是在我国特殊金融服务现实情况下的一种演绎。其原因包括:我国现有正规资本市场发展有较大欠缺,分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小企业、小项目无法快速、低成本地获得融资;利率市场化尚未最终实现,仍然存在较明显的金融压抑;消费者投资渠道有限,互联网理财填补了部分低风险投资领域的短板等。

最后,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互补的关系,而非颠覆的关系。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渠道和技术上的创新,而未改变金融的本质,称不上颠覆性创新。

廖岷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但传统金融更是普惠金融的重要提供者。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仍然有限,目前主要涉及小额金融客户,而对于老年人、三农及通讯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来说,仍存在相当的局限性。

而且,互联网金融可能只能颠覆标准化产品,技术的进步并不能解决金融里所有的问题,有时滥用技术甚至可能会导致危机,如美国次贷危机的元凶CDO、CDS等。金融的实质是风险管理,而其竞争力来自于对未来风险的计量和缓释,一靠平台和技术,二靠经验和技能,核心是经验和技能,而这恰恰是互联网企业所缺乏的。

此外,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生命力还有待时间的检验。随着传统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市场利率的下行,互联网理财产品已从年初6.8%左右的收益率下降到4.8%左右,快速进入了“4时代”。同时,传统金融也正在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并已展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和自我改进能力,银行推出许多互联网理财产品,还保持了5%左右的收益率。我国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是否会重蹈美国贝宝(PayPal)共同基金产品消亡的覆辙,这仍需要市场来检验。

建立适应市场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廖岷认为,对于是否要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各方观点高度一致。大家都支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因为其核心和本质仍是金融,金融功能不变,就会面对同样风险,甚至可能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介入而强化了金融风险自身高传染性、高关联性和高杠杆性的特征。

在一些大的原则上,各界也有较多共识,比如: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加强监管协调,等等。

但也必须承认,在如何具体实施监管上,特别是如何实现线上线下监管要求统一的问题上,仍存在较多分歧。对此,廖岷就监管标准一致性和差异性、信贷市场分层、消费者保护、纠纷的处理机制、监管政策传导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另外,国外在对参与P2P融资的三方,包括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项目融资者的融资和交易成本、信息披露义务以及P2P平台公司的注册和对融资项目所承担的风险评估等责任的规范和引导都值得我们充分借鉴。如何引导和规范P2P融资平台成为现有金融融资渠道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政策层面应当考虑的问题之一。

最后,廖岷表示,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日新月异,身处信息时代的监管者也必须拥抱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移动技术,用“互联网思维”做出监管上的整体安排和适当调整。同时,所有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也要倍加珍惜行业的信誉,因为所有行业信誉的培养需要假以时日,艰苦努力,但信誉的丧失可能就在一夜之间。唯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与风控的平衡。

责任编辑:wq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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