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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检察院依法抗诉 贩毒分子得到应有惩处

2014-06-23 14:48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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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驻马店新闻网讯(通讯员 廖润生 姚瑶)近期,汝南县院成功抗诉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史某、陈某分别由原来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

     驻马店新闻网讯(通讯员 廖润生 姚瑶)近期,汝南县院成功抗诉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史某、陈某分别由原来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史某、陈某均有贩卖毒品前科,出狱后拒不悔改,仍重操旧业。经审查查明:2002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黑泥沟史某的临时住处从被告人史某手中,以每两毒品7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500克(大烟坯子),付给史某现金50000元。后来,陈某陆续把下欠的毒资付给了史某。之后,陈某又从史某处购买毒品20克(大烟坯子),陈某从史某处共计购买毒品520克(大烟坯子),其中100克大烟坯子陈某自己加工成熟货(黄皮)用于自己吸食,剩余420克大烟坯子陈某加工成熟货(黄皮)150克后,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西安一个叫李某(另案处理)的人。
   2009年12月16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宣告后,汝南县院对此案又进行细致审查研究。经过认真查证相关事实和证据,严密推理和计算,汝南县检察院认为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涉案毒品的折算错误,使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遂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抗诉。2010年8月23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作出判决,维持原刑事判决对陈某、史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对史某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陈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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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数量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违法药物折算表》计算,大烟坯子以1:0.08比例折算成海洛因,最后判决认定的毒品量为史某520克大烟坯子,折算成海洛因41.6克,陈某420克大烟坯子,折算成海洛因33.6克。

 

责任编辑:wind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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