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摘要: 土地优惠 第一条 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高科技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评估价优惠20%提供15亩土地。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利用我县现有企业的旧厂房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土地不实行有
土地优惠
第一条 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高科技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评估价优惠20%提供15亩土地。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利用我县现有企业的旧厂房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土地不实行有偿使用,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商业、旅游和土地连片开发的,免交县级财政应收的各种费用。
第四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所占的土地免交县级财政应缴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税收政策优惠
第五条 外商和港、澳、台胞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属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连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对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港、澳、台胞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经市、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八条 凡外来投资企业,年实现税金在50万元以上,其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四年按30%奖励给企业;年实现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其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来料加工复出口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
第十条 外商和港、澳、台胞投资者从企业所得利润继续在我县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生产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国内经济联合项目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十三条 对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我县实行免、抵、退税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兴建的基本建筑设施,免征城市配套费、绿化费、占道费,建筑质量监督费、建筑材料试验费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建筑许可证、规划证及文物钻探只收工本费。
第十五条 免收水资源费、用电增容补贴费。
第十六条 利用现有场房、设备和基础设施从事生产加工项目,如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只收工本费。
第十七条 对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房屋租赁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质检费、动植物检疫费、体检费等一律只收工本费。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者子女、亲属就近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
基础设施配套优惠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免征排水设施使用费。
资产出让优惠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嫁接改造、管理我县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税后利润部分5年内全部归投资方;买断上述企业者,由双方共同进行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按评估价的80%出让,并不负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用。
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审批制度,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属于县内审批的,三个工作日办完有关审批手续;属于上报市审批的,三个工作日内办完上报手续。
保护投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和摊派。对不经批准强行检查、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举报,县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内外客商,授予“上蔡县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凡利用行业或部门优势争取的计划外无偿拨款,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资额的20%;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为一年的按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为二年的按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在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引资额一次性奖励15%,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县外贷款不高于国家同期利率的,可按引资额的下列比例计发资金:使用期1年的2‰,2年的4‰,3年及3年以上的6‰,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引进带资项目者,在资金全部到位,项目正式实施后除按引进资金的2%进行奖励外,项目见效后再按第一年实现利润的5%以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对引荐买断现有各类企业者,给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资额的5‰。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协商议定,实行一厂一策,一事一策。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县委、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此政策不一致的按此优惠政策执行。
上蔡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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