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群众路线贯穿司法工作始终
摘要:□ 王 芳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司法工作和全党的中心工作是一致的,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司
□ 王 芳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司法工作和全党的中心工作是一致的,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司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群众路线是我党司法工作的一贯坚持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不但行使着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特有权力,而且每一个部门前都置着“人民”二字,即司法机关是人民的司法机关,它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与人民群众是休戚与共。首先,司法机关要认识自己的本源是什么?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司法机关机构的设立来自于人民群众和国家稳定的需要,其人员组成都是经过党的各级组织通过组织形式在人民大众中产生的。因此,司法机关的人员组成本源是人民群众。其次,司法工作和人民群众关系应是“鱼水”关系,既然机关本源是人民群众,那么它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为国家的稳定、人民的幸福尽职尽责,贡献全部力量。离开了人民群众,如鱼儿离开了水,就会失去生命力、失去赖以生存的根基。再次,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与人民群众是依靠与被依靠的关系,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就会使大量的案件无法公正、高效办结,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就要打折扣。人民群众是政法机关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和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真正靠山。因此,我党的路线之一就是走群众路线,离开了人民群众就将一事无成。只有真心实意为了群众,才能取得令党和人民满意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上世纪30年代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中,就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是非常好的方式,在司法工作中更多地引进民意。
司法公开制度。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规定审判公开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公开制度被宪法确定下来。改革开放后,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公开工作制定了实施意见,明确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的措施,努力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的诉讼环境。
二、紧跟时代步伐,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愿望
进入新的时期,人们的观念、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工作所面临的环境、肩负的任务、工作的条件、服务的对象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本质却是永远都不能变。这个本质就是牢记宗旨、牢记人民性。
如今我们的政法干警数量越来越多,司法职业越来越精英化,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却越来越远。过去的老干警做群众工作很有经验,但现在许多干警特别是新进的年轻干警不会做群众工作,不懂得群众心理、不会用群众语言、不善于和群众沟通,进不了门、见不了人、说不上话、交不了心。这方面我们确实需要一些新的办法。
社会矛盾的日积月累,利益主体的多层次化,让人民群众在司法环节的诉求越来越复杂。不仅要求依法处理、讨个说法,而且要求有效实现权益,真正解决问题;不仅要求程序严格、处理公正,而且要求公开透明、文明规范;不仅要求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且要求实现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如此重担,法院当如何承担?还是要求我们坚持群众工作的方式。审判方式不同,给当事人的感受也就不一样。如果我们的法官审案时不是马上让当事人到法庭上,而是先和群众见面,聊聊家常,拉近距离,倾听其诉求,然后再开始进行案件审理,这样做效果就很好。这里有方式方法问题,说到底是对群众的感情问题。
三、切实解决好“四风”问题
必须正视的是,在一些司法机关和干警中间,仍然存在着特权思想、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有的对群众诉求无动于衷,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群众冷、硬、横推拖,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重伤害了群众感情,损害了群众利益。政法机关在“四风”方面有些问题还比较集中、比较突出,比如形式主义方面,会议多、文件多,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官僚主义方面,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少,不接地气,服务基层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有的同志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革命意志消退,把一些社会庸俗风气带入工作和生活中。这都是群众意识淡薄,群众路线走偏的表现,必须戒除改正。(作者系确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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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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