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毙何须多“不义”?
摘要:□ 张新义不知怎的,每次看到对一起案件作总结用“多行不义必自毙”来警示人们遵纪守法、克己奉公、洁身自爱时,总觉得有些“马后炮”、“事后诸
□ 张新义
不知怎的,每次看到对一起案件作总结用“多行不义必自毙”来警示人们遵纪守法、克己奉公、洁身自爱时,总觉得有些“马后炮”、“事后诸葛亮”的意味,也总觉得“多行不义必自毙”终归没有“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来得过瘾,来得痛快,来得铿锵有力,来得雷霆万钧。
首先,“多行不义必自毙”不能更好地体现有贪必惩、违法必究的党纪和法制理念。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高压线,不容触犯,不容触碰。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遵守法纪的模范,做廉洁自律的典范,而不能视党纪国法于不顾,任意践踏、肆意妄为、“多行不义”、不加收敛。对违纪官员的“零容忍”已经说明,不是“多行不义必自毙”,而是“一行不义就自毙”。因此,任何人都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暂时没有自毙,是因为自己行的“不义”还不够“多”。
其次,“多行不义必自毙”不能更好地体现我们党对违法违纪的高压严打态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治理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把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这充分说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预防和惩治腐败,非常迫切,十分必要,不能放松,不容懈怠,在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如若我们坐视一些贪腐分子、违法人员一边行着“不义”之事,一边还是“安然无恙”,就会和我们当前治理腐败、加强法治建设的举措不相适应。
当然,由于一些违法违纪人员善于伪装、隐蔽性强,其“不义”行为不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这也正是我们当前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法制化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所在,也说明我们在正法肃纪的进程中,任重而道远。
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个个“老虎”、“苍蝇”相继落马。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法治的阳光普照在每个人的心中。我们坚信,有了党纪国法的约束,违纪之行、违法之事会越来越少,对于“不义”之举也会露头便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用等到多行不义才自毙。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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