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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一)

2015-03-02 08:3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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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编者按: 非法集资是一种欺骗性强、涉众性广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破坏性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

编者按: 非法集资是一种欺骗性强、涉众性广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破坏性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即日起,通过专栏形式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系列宣传活动,专题宣传普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有关金融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和交流。

非法集资基本知识

一、非法集资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wtt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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