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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

2015-03-09 08:27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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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知识摘编(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法律知识摘编(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金融诈骗罪)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服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136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wtt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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