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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农合5月20日起提高大病报销比例

2015-05-26 08:40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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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市新农合5月20日起提高大病报销比例5万元至10万元

我市新农合520日起提高大病报销比例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补偿

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补偿

本报讯(记者 黄育南)记者日前从市卫计委获悉,从520日起,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开始实行新的政策。根据新政策,参合农民在进行二次报销时,最高报销比例可达70%

“此次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一系列新举措中,对参合农民来说,最大好处就是提高了新农合补偿后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即二次报销)。”市卫计委农卫科科长刘冬玲介绍,新标准于520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患者出院时,能直接按新标准报销领钱。

今年,大病保险起付线、封顶线、保障范围不变,适当提高新农合补偿后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1.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原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原标准为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原标准为65%)的比例给予补偿。

根据全省政策,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按年度结算,一年内不论住院几次,起付线只扣除一次。为加强门诊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适时将县级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费用、各级门诊日间手术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今年将加大对结核病患者救助。对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结核病患者,其报销比例也可按照乡镇卫生院补偿标准执行。而参合农民家庭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用于支付新农合补偿后的自付部分费用。

一个阑尾炎手术,本来县级医疗机构即可诊治,但非要跑到大医院治疗,今后这种情况将不再那么容易发生了。今年全省要建立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诊治的病种,上转不予报销或大幅降低报销比例,逐步形成转诊按规定报销、下转优惠报销、未经转诊不予报销的支付政策。根据新的政策,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对于未开转诊证明而越级去省、市级医院的,新农合报销比例降低20%。急诊入院的参合患者,不在此规定限制内。

“此次规定明确严防新农合过度诊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现象。如果非法套取资金,将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处罚。”市卫计委副主任张伯恩介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指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wtt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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