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综合新闻

两名原副部级官员死缓减为无期

2015-06-12 09:3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lyp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  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资料图片  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图/CFP  位居副部级的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因受贿746万元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

  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资料图片

  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图/CFP

  位居副部级的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因受贿746万元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日前张春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北京市高院裁定将张春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曾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的宋晨光也因为上述原因减刑至无期,2012年宋晨光曾因受贿1263万余元被判处死缓。

  张春江受贿746万由死缓减至无期

  1958年出生的张春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裁。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委证实,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在接受组织调查,后被移送至司法机关。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张春江在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2011年7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春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春江放弃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张春江的判决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

  公安部秦城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报送北京市高院审理。

  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法院裁定将张春江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宋晨光受贿1263万由死缓减至无期

  现年62岁的宋晨光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目前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1263万余元。

  法院认为,宋晨光具有索贿情节,应严惩。鉴于其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7日,山东省泰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院经复核,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在服刑两年后,公安部秦城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对此案进行审理。

  市高院审理查明,宋晨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据此,法院决定将罪犯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 解读

  秦城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均由北京法院出裁定

  张春江与宋晨光当年分别是在河北和山东受审,为何此次减刑是由北京高院作出?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秦城监狱服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均由北京法院来作出。

  减刑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lyp

(原标题:新华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