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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十)

2015-06-17 08:21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x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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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十)——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三)“益万家?损万家!”——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始末案情简介2004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十)——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三)

“益万家?损万家!”

——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始末

案情简介

2004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益万家公司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而是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对会员进行奖励。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益万家公司“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但实际上是继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自20049月至200512月,郝某某、蒋某某及张某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 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作案手段

1.名为“消费积分奖励”,实为“现金积分奖励”。益万家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模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是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募集资金。即会员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会员用现金直接购买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形成后,要求会员从第二个月开始至第十七个月,每月购买积分不少于40元,公司从第三个月开始隔月向会员返还奖励款,第十七个月时返还一个兑奖权的7.5倍即1500元,获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2.虚构经营实体,掩盖事实真相。为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益万家超市。刻意掩盖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经营实体、无任何合法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蒙骗会员。

3.目标锁定老年人和下岗职工。益万家事业手册上说:“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郝某某说要让大家一起得实惠。看似在宣扬“有钱大家一起挣”,实际是典型的声东击西,编造弥天骗局者正是想要赚取他人口袋里的钱财。郝某某等人曾明确说,益万家发展“消费会员”的范围,就是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甚至是低保户,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目标人群,这些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且经济收入偏低,求利心切,这就给骗子钻了空子。郝某某等人在发展会员时强调不得吸收公务员等职业者,就是怕这个骗局被看穿。

案件查处

2005123,某银行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称郝某某的两个账户异常交易,截至20041222,共进账5000余笔,累计金额1.4亿余元,涉嫌犯罪。西安警方经过缜密调查,查明了这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蒋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注册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以“消费积分”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郝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同案人也分别以集资诈骗罪、窝藏赃物罪获刑。郝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8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件警示

本案中,益万家公司为自圆其说,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公司商务代表、商务主管介绍“消费会员”入会等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收取积分款8%的佣金,看上去冠冕堂皇,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一些会员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还帮助公司作假。殊不知,“空手难套狼,非法难合法”,益万家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郝某某正是利用善良人们的求富心理,打着“有钱大家赚”的旗号,在无任何合法收入的情况下,玩弄空手套白狼的低劣手法,专门骗取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和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的钱财。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认清骗子的本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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