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山天鹅湖管理区集资诈骗案始末
摘要:案情简介韦某某是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侨务办公室1名干部。2011年10月,韦某某与1名台湾人以中国旅行社名义合作开发该县福堂镇天鹅湖水库旅游资源;当月25日,以
案情简介
韦某某是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侨务办公室1名干部。2011年10月,韦某某与1名台湾人以中国旅行社名义合作开发该县福堂镇天鹅湖水库旅游资源;当月25日,以个人名义与喇叭口村等天鹅湖水库周边自然村签订了《天鹅湖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韦某某出资,各自然村无偿提供荒山地入股参与合作开发。但连山县有关部门同意立项后,台湾商人却不见了影踪。韦某某不甘心放弃,又找到了陈某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陈某策划成立了连山天鹅湖生态旅游管理区,在广州设立办事处,由陈某甲负责办事处事宜,专门推广项目以募集资金,并约定集资款广州办事处占60%,天鹅湖管理区占40%(分成比例后期在执行中略有调整)。公司成立后,广州办事处开始招收业务员进行疯狂“招商引资”,把天鹅湖管理区土地以每亩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给投资者,连山县中旅社向投资者承诺支付8%、10%、25%、30%不等的高额回报。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陈某、韦某某、陈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欺骗手段在广州向499名投资人集资近3000万元。在收到集资款的当天,3人即按约定比例进行分占,实际投入天鹅湖景区建设的只有470多万元。
另外,依照天鹅湖旅游集资模式,陈某等人还如法炮制,以水力发电为载体,在陈某的策划下由韦某某虚假出资103万元注册成立了连山县福堂山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水电资源开发。公司在广州设立办事处,负责在广州非法集资,以每千瓦15000元的价格将福堂山区公司的用电权出售给投资者。2002年11月至2003年9月,共向806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640多万元,仅有约1215万元投入电站建设,另支付客户投资回报200余万元。
2003年6月,陈某获悉公安机关将查处天鹅湖管理区和福堂山区公司集资情况,便指使韦某某、虞某某等人制造假账,虚列支出3311万元,掩盖非法分占集资款的真相。
作案手段
1.利用政府招商,获取投资者信任。在天鹅湖管理区广州办事处成立以后,陈某等人以邀请连山县一些干部参加推介会等手段,对外进行招商引资,使投资者误以为开发天鹅湖是政府行为,骗取投资者对办事处的信任。事实上,连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并不清楚陈某等人集资款的使用去向,更没想到其约定私分集资款欺骗投资者。福堂山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以后,也采取以上类似的手段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2.拉拢腐蚀干部,违规办理土地证书。为促使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2002年9月下旬,韦某某拉拢连山县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有关干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利用这些证明书,陈某、韦某某等人使投资者更加相信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得以继续实施诈骗,至案发共为投资者办理《集体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分证)512本,实发497本,涉及土地租赁面积1258亩,承担金额2516万元。
案件查处
陈某等人的集资活动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且由于承诺的收益高、投入实体建设资金很少等原因,向投资者支付到期收益变得困难,在2003年9月被群众举报揭发。2003年底,陈某、韦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陆续被公安机关逮捕。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控陈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于
本案经过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审,
案件警示
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的冲动非常强烈,本案中虽然当地政府有关人员没有犯罪故意,但其种种行为在帮助犯罪分子达到不法目的过程中基本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此类行为务必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严格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避免政府信誉受损。(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df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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