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张某非法集资诈骗案始末
摘要:以假乱真的骗局辽宁张某非法集资诈骗案始末案情简介2006年4月,沈阳药科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工人张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沈阳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伪造
以假乱真的骗局
辽宁张某非法集资诈骗案始末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沈阳药科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工人张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沈阳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伪造沈阳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沈阳国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通过发展下线,以开发“沈阳轮胎市场”的名义,采取付给高额市场开发费及利息的方式,在抚顺、本溪、沈阳等地向社会进行集资。
2006年8月至10月,张某与新民市物资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兴建塑料交易中心,但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取得,张某遂伪造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兴建“新民塑料交易中心”为名,用同样手段继续进行集资。2006年4月至10月,共向1300余人非法集资5255万元,仅返还750余万元,有4500余万元集资款至案发时尚未返还。
作案手段
1.伪造证件,掩人耳目。张某通过从他人手中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伪造与其他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伪造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方式,让自己“摇身一变”具备了相关项目开发资质,为其以项目开发为名实施诈骗活动做好准备。
2.虚构项目,高利诱惑。张某先后以开发“沈阳轮胎市场”和“新民塑料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集资活动,由于有项目又有高额回报,短期内吸引了大批公众参与。而实际上,“沈阳轮胎市场”是其他开发商在开发,张某用伪造的股权转让合同制造合作开发的假象。“新民塑料交易中心”的开发则纯属虚构,开发土地还处于被查封状态,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张某伪造的。
3.发展下线,扩大规模。为扩大集资规模,张某先后发展了李某、杨某等5人作为下线,李某、杨某又分别发展了甘某等2人。7名下线共向993人吸收资金3600余万元,占张某全部集资款的70%左右,可谓“功不可没”。
案件查处
2006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2007年9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2月,一审法院对张某等人做出判决。张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7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构集资用途,以付给高额市场开发费和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诈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姚某等7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面向社会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生效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姚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以项目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因为有“项目”做幌子,更容易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社会公众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是要具备基本常识,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房屋还需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要理性分析,实地考察,到工商管理部门了解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情况,警惕“冒名”、“借名”风险。
(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wtt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