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掮客”到“讼棍”想到的
摘要:胡殿文“掮客”一词自古有之,是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这是一个和法律水火不容的词语,但在现实中却常常与法律捆绑在一起,并因
胡殿文
“掮客”一词自古有之,是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这是一个和法律水火不容的词语,但在现实中却常常与法律捆绑在一起,并因此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司法“掮客”。在一些司法腐败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这类人的身影。他们在诉讼当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之间飞针引线,游走于权钱交易之间,颠倒黑白,从中渔利。
日前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披露一起案件,多年前,商丘市梁园区发生一起轮奸案。案发后,一名施暴者的父亲“请”出了梁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黑占。在黑占的斡旋下,当地检察院副检察长、法院副院长等11名司法工作人员倒在金钱和人情的攻势下。在接下来的法庭审理中,受害人变成了卖淫女,轮奸变成了强奸,施暴者罪行越来越轻,最后竟被判缓刑。在这起案件中,黑占充当的角色之一便是司法“掮客”,正是他一手导演了这出颠倒是非的闹剧。
细说起来,充当司法“掮客”的主要有三种人:一是官员,包括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二是活动能力强的社会人员,如官员的亲友或情人;三是法律从业人员,如律师。司法“掮客”不只是贪官与行贿者的中介,更是司法腐败的催化剂,堪称腐败合伙人、利益分享者。需要说明,人情社会和权力至上的理念使得司法“掮客”颇受青睐、颇有市场;没有权力滥用,便没有司法“掮客”,因此必须看住司法权力,让他们无机可乘。
由“掮客”破坏司法公正,笔者想到了另一种人,那就是“讼棍”。“讼棍”指旧社会唆使别人打官司自己从中取利的人。“讼棍”大都是些贪财好利之徒,题目打着公平和正义的幌子,鼓如簧之舌,操弄法律,不择手段,牟取暴利。“讼棍”在各种争议中,刻意加以挑拨,更加深了人们之间的恶感。时代走到了21世纪,但现代“讼棍”仍有市场。6月15日上午,有20多人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举标语、打横幅、喊口号,引大量群众围观,致使法院门前交通要道堵塞。警方初步查明,这起事件中,存在一个所谓的“访民声援团”,他们长期接受策划组织,分赴各地声援案件,并在网上大肆“炒作”,扩大影响力。这些人并非真正的访民,多数人每次参加都为获得报酬。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帮人打官司,应该用事实和证据说话,通过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当事人。但一些律师利欲熏心,打得赢的要打,不可能打赢的官司也会拍胸脯包打天下,通过各种方法影响法院判决,给委托人一个交代的同时,也为自己扬名。“讼棍”既不代表法律,也不代表正义。
追求公平正义,既要防止司法“掮客”游走于法律和正义之外,又要防止“讼棍”通过炒作案件给政府或司法部门施压,影响司法公正。对于执法人员而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违规必惩,违法必究,惩贪肃纪,动辄则咎,强化法院干警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让他们心怀戒惧,行有所止,特别要加强对法院干警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督促他们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降低被腐蚀的风险。对于法律从业者(比如律师)来说,规范自身行为,带头遵纪守法是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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