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之义在于明法
摘要:胡殿文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学法明法逐渐成为一个风向标。为官之义在于明法,作为领导干部,手中握有公权力更应当带头学习法律、带头敬
胡殿文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学法明法逐渐成为一个风向标。为官之义在于明法,作为领导干部,手中握有公权力更应当带头学习法律、带头敬畏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近年来,随着党员干部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法治观念也在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得到加强,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领导干部不懂法、不敬法、不守法现象。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习惯于颐指气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搞一言堂。有的奉行“我的地盘我做主”、“我的话就是法律”。从近年来落马的官员中我们不难发现,视法律为儿戏的大有人在,他们视法律为无物、胆大妄为,滥用权力,知法犯法。有的干部认可“红头文件比法律重要”,任由土政策、潜规则甚嚣尘上;或是默许“领导意志大于法律意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都是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严重缺失造成的恶果。此情此景,告诫人们,加强领导干部学法、懂法、敬法已经成为一个紧迫任务。
“为官之义在于明法。”习近平同志当年在福建省宁德市工作时,一语道破从政为官的要义。不明法不足以正纪纲,无纪纲就不能护公正,明法才可以安身立命,守住底线。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明法是领导干部立身处世、为政一方的基本原则,只有将党纪国法内化为心中的“戒尺”,秉公办事、依法行事才能真正上升为规范,法治信仰才能从坐而论道变为起而行之。作为领导干部更应坚守为官之义,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不得违法行使权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贪赃枉法。这里讲的义,不是指江湖义气,而是指维护公正,申张道义。北宋包拯认为:“法令既行,纪律自至,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事事奉行好人主义。好人主义从本质上说,就是没有为官之义。没有为官之义,使法度变得模糊不清,纪纲变得松懈无力。没有为官之义的原因在于私心作怪。因此,只有为官者“寸心不昧”,方能使“万法皆明”。法度明,纪纲正,大治之势必成。心中筑起遵规守法的防火墙,就不难抵御贪欲的洪水。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一事当前,不能无视法纪,而应问一问自己: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做才算合法。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有壮士断腕、刀口向内的决心。只有这样心有敬畏,方能见贤思齐、见利思义,在利益面前不伸手,在权力面前不逾矩,法律红线决不触碰,党纪底线坚决捍卫;心怀公正,方能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法纪没有例外。党员干部敬畏法律、信仰法治,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才能获得可靠保障。
人不以规矩则废,事不以规矩则乱。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会产生不令而行的示范效应。事实证明,哪里的领导秉公办事,不畏权贵,执法严明,那里的正气就上升,事情就好办。同时,领导干部只有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做到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才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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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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