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
摘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变质的内部集资——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始末案情简介199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变质的内部集资
——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始末
案情简介
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共吸收银行内部职工和社会人员集资144户,累计金额63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114户,累计金额为521万元;外部人员30户,累计金额为113万元。1998年3月以后,该物资贸易中心再未支付利息,也未退还本金,未退还的集资款余额为158万元。其中,内部职工余额为119万元,外部人员余额为39万元。
作案手段
1.口口相传,集资对象由内向外蔓延。安阳县某银行通过物资贸易中心开始向银行内部职工集资,之后一些银行职工将集资信息告诉了亲戚、朋友,大家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吸引纷纷参与集资,集资对象由单位内部发展到外部人员。
2.混淆视听,非金融企业吸收公众存款。社会公众误认为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是安阳县某银行的下属企业,有银行背景,把钱交到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就等于存到了银行,还能获取高额利息。实际上,虽然建苑物资贸易中心由银行工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但作为独立法人,该中心属于一般类工商企业,并不具备从事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格。
案件查处
1998年3月以后,一些参与集资的群众再未收到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承诺支付的利息,也拿不回本金,经多次奔走,一直没有结果。2000年8月,建苑物资贸易中心营业执照被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2007年,田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08年,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某提起了公诉。经法院认定,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单位名义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田某某作为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风险警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即便是单位职工参加内部集资,也不是万无一失没有风险的。如果内部集资逐渐不受控制转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不论其初衷如何,其实质都会演化为非法集资,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致使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承诺的高息,无法返还本金,那么不管是单位职工还是社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都可能血本无归。138
(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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