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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之二

2015-10-22 08:28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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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七条 对于两种及以上不同用地性质混合用地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上限的确定,应根据表2-4(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规定的相关指标上限采用加权平

第七条  对于两种及以上不同用地性质混合用地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上限的确定,应根据表2-4(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规定的相关指标上限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得出。

商住混合用地商住用地比例的确定,由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用地及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及环境承载能力、城市交通等情况提出整个区域的控制性意见;在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条件时,具体比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  因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按照表2-4(表格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相关指标难以实施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基础设施承载力评价分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对于区域条件好、建筑密度大、容积率较高的棚户区项目,在改造过程中按照表2-4(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相关指标难以实施的,在满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具体指标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改造方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5(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规定的下限面积。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5(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规定的下限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节  项目选址

第十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用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应符合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二)应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相衔接;

(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应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向衔接;

(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安排。

      第三章  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十五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且必须符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开敞空间等方面的退让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界线;建筑物基底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第十六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3。同时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需要。

地下部分因特殊情况退让确有困难的,应进行必要的规划论证,同时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报告、设计方案复核证明,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最小值不应少于3

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最小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表3-1执行。(详驻马店网或驻马店城乡规划局网站)

第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音乐厅、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且其主要疏散方向的退界距离不小于20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wq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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