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之三
摘要: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的要求。特殊项目退让道路红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的要求。特殊项目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功能、形态、体量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建筑物退让绿线、蓝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表3-3(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执行。特殊项目退让绿线、蓝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功能、形态、体量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沿线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千伏~10千伏、5米,35千伏~110千伏、10米,110千伏~330千伏、15米,500千伏、30米。
注:1.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
3.变电站应按电力行业有关部门规范留足安全防护距离。
(二)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按表3-4、表3-5控制。表3-4(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1KV~330KV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表,表3-5(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表。
(三)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按表3-6、表3-7控制。
表3-6(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表3-7 (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表。
第三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保证受遮挡住宅至少需获得日照的居住空间,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8时至16时)内的满窗累计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
老年人居住用房,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中小学的南向的普通教室应符合冬至日不小于2h(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城区改造项目不得降低或恶化周边用地建筑物原有合法权益范围内的日照标准;旧城区改造项目内部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备注:新建项目周边原合法居住建筑日照条件高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2小时的,新建项目应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满足2小时的合法权益;新建项目周边原合法居住建筑日照条件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2小时的,新建项目应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再减少。
第二十五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按照相关规范执行并符合表3-12(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要求。
第二十六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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