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岳公司集资诈骗案始末
摘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二)——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上市谎言——山东港岳公司集资诈骗案始末案情简介李某,1999年毕业于天津财经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二)——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上市谎言
——山东港岳公司集资诈骗案始末
案情简介
李某,1999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班,曾任泰安市政府办公室职员、副科长,历任泰安市港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港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港岳永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港岳航电的前身)董事长和港岳航电(山东港岳与山东神舟合并后的简称)董事长。上述四家公司实为同一家(以下统称为山东港岳),只是名字作了变更。李某还曾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如全国工商联第八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海外联谊会顾问等。
2002年到2007年,李某利用经济欠发达乡镇急需招商引资的心态,在泰安的一些乡镇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并利用其进行了频繁的股权交易,从而实施“造壳计划”,以期将公司的“壳”做大做强,进而吸引有实力的实业公司合并重组,从而达到整体上市的目的。2008年初到当年7月,一些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山东神舟航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共诈骗被害人263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50多名投资者上当受骗,投资额少则3万元,多则200万元。司法机关追回被骗资金200余万元,仅占原募股资金的十分之一。
作案手段
1.虚报注册资本,夸大公司实力。1998年,李某控制的公司因无力偿还贷款及借款,原有的全部资产、公司账号等均被法院查封、处理,无法再进行经营。李某通过假账目、假出资和假评估等手段,先后对其实际控制的亨昌工贸、港岳铭山、港盛工贸、湖南银河、山东神舟等公司进行虚假注资,目的就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实力,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其中,山东神舟虚报注册资本13亿元。
2.编造上市谎言。李某对外宣称,山东港岳股票将于2008年底由 “三板”转“主板”,并在深圳证交所上市,吹嘘山东港岳股票上市交易后将获得丰厚利润。在泰安“绿色山庄”召开山东港岳与山东神舟吸收合并大会,分别在《大众日报》、《泰安日报》以及券商“国泰君安”的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
3.移花接木,偷梁换柱。自2007年11月开始,李某等人对外宣传并推销山东港岳法人股股权。此后,李某指使孙某等人向社会公众推销转让山东港岳法人股股权。孙某等人按照李某的安排先后将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公布在信息平台上,自己通过中介给投资人寄去申购书、批复函、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让投资人把购买股权款存入他们指定的个人账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实际上,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证上载明的是亨昌工贸、港盛工贸持有的山东神舟法人股股权。
4.伪造民事诉状。2009年6月,李某指使他人,假借股民名义,伪造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立假案,试图用诉讼方式将山东神舟法人股过户到个人名下。
案件查处
2009年,李某等6人因涉嫌犯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数千万元资金不能追回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李某、赵某、孙某均不服,以“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涉及公司不是空壳公司;集资诈骗数额计算有误,个人占有的数额计算有误”、“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规范,在股海中搏杀的股民也日趋理性。全民炒股、只要攥着一张写着“股票”两个字的纸片就能发财的狂热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在民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市场,被业内称为股票“一级半市场”,并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可。但还是有个别投资者,幻想通过私下购买内部股、原始股赚取利益。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一些人的这种心态,设计骗局,让信以为真的人付出惨痛代价。
本案中,不法分子把通过“股权转让”诈骗来的资金除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外,其余都用于购买房产及个人挥霍。这个案件提醒善良的人们,“天下无贼”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当感觉到天上有块馅饼砸向你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当心你身边的骗子!
(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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