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之七
摘要:第三节 出入口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红(绿)线,并留出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第五十七条 单位及
第三节 出入口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红(绿)线,并留出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第五十七条 单位及小区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出入口,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出入口时,应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向后起,距主干路交叉口不小于7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距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三)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在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上开设出入口。确需开口的,须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方式通过辅道与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连接。
(四)城市干路以上出入口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第四节 公共交通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综合车场和轨道交通相关设施等。
第五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在主次干路上展宽长度不得小于30m,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m,一个展宽车道宽度应为3m,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应在满足第55条路口渠化要求的同时,展宽长度另加30m。新建的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城市主次干道有条件的区域可考虑设置公交专用道。
第六十条 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对外交通枢纽等交通集散点设站,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800m,郊区视具体情况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
第六十一条 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线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计算。
在居住小区、市级医疗设施、学校、大型综合商业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周边,宜规划布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公交中途站。
第六十二条 轨道交通线路(含出入段线),中线两侧各30m内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轨道车站设计要充分考虑乘客安全、保卫措施、人流及时疏散要求,满足相关消防要求,同时兼顾行人过街功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m,有条件的应与人防系统相衔接。车站出入口应建在道路规划红线之外,出入口宜设置自动扶梯。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或人行道内侧应当设置长度为1-2台出租车车位的即停点。
第五节 停车场
第六十四条 商服建筑机动车停车原则采用地下及室内停车方式。
第六十五条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总户数的1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地下停车库不宜超过两层,因地质、周边环境等原因无法规划地下两层停车库时,可采用地下一层立体机械停车方式;地下两层停车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可采取部分地下机械停车方式解决停车问题。
鼓励立体停车,地上停车楼在不影响整体居住环境条件下,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基地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第六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商业区、体育中心、甲级医院及主要交通枢纽周围等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区域。
第六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出入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离人行道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
第六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表5-2的规定。
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系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
第七十条 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平面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园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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