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之九
摘要:第七章 市政工程第一节 供水工程第八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进行,保护区范围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一节 供水工程
第八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进行,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城市水厂、水源井、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规模确定,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长距离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多水源供水或者有储水池等安全供水措施的,可以采用一条。
输水干管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10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城市规划道路上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第二节 排水工程
第八十三条 城市供水采用集中供给体制,城市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
城市配水管网一般应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储水池。
第八十四条 城市供水干管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北侧。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带。
第八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八十六条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水利用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线。
第八十七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再生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八十八条 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宜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三节 电力电信
第八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变电站布置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布置,原有户外式布置的变电站应逐步改造。在繁华地区及受场地限制时,可以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
2.中心城区范围外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有条件宜采用户内式布置或半户外式布置,各项用地面积宜符合下表(详见驻马店网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控制要求。
第九十条 新建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环网柜等供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千伏开闭所、公用配电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且便于进出线的地方,或建设在两座变电站之间,以便于加强配电网的联络和提高供电可靠性,其建设地址的选择应结合居民小区建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2.城市建成区及高负荷密度区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3.一般应在地面上建设独立的开闭所、配电所、环网柜;地面上确无位置的,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上一层。
4.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5.供配电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设备运输和进出线方便,并须留有消防通道,设计时应满足防火、防水、通风、防潮、防尘、防小动物等要求。
第九十一条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均应采用电缆敷设,35千伏以上架空线路需符合以下要求:
1.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塔多回架设。
2.架空电力线路宜沿道路、河道绿化带架设。
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应当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避开空气严重污染区或者存有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和仓库。
4.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表一(详见驻马店网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规定。
第九十二条 电力线路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东侧、南侧。
第九十三条 电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终期需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
第九十四条 电信线路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北侧。(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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