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违法讨薪是个坏标本
摘要:胡殿文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讨薪农民工被告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名宣告缓刑。
胡殿文
即便讨薪之路艰险异常,然而对于违法犯罪,依法给予惩处,也是罪有应得,公众没有异议,可对于以公判的形式押上审判台,接受官方以村为单位组织前来现场的村民围观,人们已经不是体谅乡里乡亲的同情心问题了,而是看到了这几个法盲后面的另一群“法盲”——恰恰是伸张正义的司法机关。继1988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文,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阆中市人民法院,都什么年代了还开“公判大会”,你们不懂法吗?
应该说,这些规定,老百姓未必清楚,但司法机关应该清楚,必须清楚。然而农民工以为讨薪比登天还难,可以通过制造影响的行为方式来达到目的,他们中的违法犯罪得到了应有的惩处。那么,相对于可以通过公判方式来达到以儆效尤的司法机关呢?他们与民众中的法盲,除了手上有着司法权,又有什么区别?在这个案例中,法治伸张的所谓正义,是选择性正义;法律的公正公平,是局部的公正公平。公判台上台下的人们,在依法讨薪的程序中受到了教育,但这种本末倒置的司法诉求,却无法让民众感受到法治给他们撑了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信仰,在阆中进行的“公判大会”上遭到一定程度的动摇。在此,暂且不讨论案件中网友亟待想了解的几个疑问,如恶意欠薪的开发商是否受到相应制裁,欠薪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已经发放,当地有关部门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笔者想谈的是,用高尚的名义羞辱人,用法治的名义伤害人,而理由仅仅是因为他们违法,仅仅因为他们具有反面教材的价值。用罔顾法治的手段让民众接受法律教育,最终给民众树立的是一个扭曲的法治标本。以“公判大会”的形式审判8名被告农民工的行为,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漠视,同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是打了法治的一个耳光,是法治建设的一次退步。
顾名思义,“公判大会”就是将被告人押赴到公共空间进行审理,如广场、空地等,而且每一次都有众多的围观者。可以想像的是,在这样的审判方式下,被告人的权益必将遭到无情践踏,人格尊严也荡然无存。人身权利,特别是它包含的人格尊严权在“公判大会”众人的注视下,根本无法保障。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是不正当的。阆中市人民法院因为8名被告农民工妨碍公务进行审判,其目的合法正当,但“公判大会”的手段却是非法的。绝对不能因为目标是正当的,就可以随意采取非法的手段,再崇高的目标也不能作为侵犯具体人权利的借口。讨薪者维权须理性,这是常识,但不应以“公判大会”的形式宣讲。阆中的“公判大会”显然树立了一个坏标本,是一场荒唐的法制教育课,这种做法,必须予以抛弃。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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