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涉军“开放日”教育年轻官兵
摘要:确山县涉军“开放日”用“真实案例”教育年轻官兵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运洪)6月30日上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大厅从优从快审
确山县涉军“开放日”用“真实案例”教育年轻官兵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运洪)
公诉单位确山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检察院公诉人李建军认为:被告人陶某坤年仅18周岁,去年刚刚退伍,重哥们义气,受战友陈光某的指使,给陈出气而参与打人,属于激情犯罪,无不良行为。案发后,陶某坤认罪态度较好,供述了自己的不法行为,没有逃避与推脱其责任,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而且在庭前就已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不要求追究陶某坤的法律责任。在审判大厅,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检察院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检察院公诉人李建军指出:鉴于被告人陶某坤正直人生的成长阶段,希望被告人陶某坤能够对自己所做的违法行为,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矫枉过正。公诉人认为陶某坤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希望他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确山县检察院李建军强调:陶某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确山县法院根据陶某坤的所犯错误,以及检察院的公诉,认为其改过特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判其获刑6个月,减刑一年的处罚决定。合议庭依法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对判决没有任何异议。
责任编辑:ly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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