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者当引以为戒
摘要:□ 胡殿文侯某代替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当场被监考人员发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年1月14日对这起替考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
□ 胡殿文
侯某代替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当场被监考人员发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年1月14日对这起替考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8000元。此案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冒充身份代替他人考试,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过去最多只是行政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取消考试分数等处罚。
无独有偶。日前海南首例代替考试罪案开庭审理,2名被告人被判有罪并罚款。经法院审理判决,2名被告人代替考试罪罪名成立,判处2名被告人罚金各2000元。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3月上旬,被告人符某和吴某得知被告人符某礼即将参加高考,3人经协商决定由符某代替符某礼考立定跳远,吴某代替符某礼考100米短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为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对符某礼、符某依法提起公诉。最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符某礼、符某罚金各2000元。
替考不是儿戏,作弊受到惩罚,这是实实在在的事情。为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笔者恶补相关法律知识,关于考试作弊的法律规定如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令人震惊,特别是近来年,随着高科技产品的广泛应用,依托新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包过”培训机构和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作弊器材销售商、制作贩卖假证团伙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类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大,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们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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