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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虎吃人”的过错推定说起

2016-08-01 10:45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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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殿文最近,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吃人这个小概率事件被热炒。有的说是亡羊补牢,教人今后如何遵守规则;有的说是通过兴灾乐祸看热闹,公众在抱着窥视心态来消费灾难;有

 □胡殿文

最近,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吃人这个小概率事件被热炒。有的说是亡羊补牢,教人今后如何遵守规则;有的说是通过兴灾乐祸看热闹,公众在抱着窥视心态来消费灾难;有的说舆论的倾向透着刺骨的冰冷,暴露出人性的荒芜。也有人说,民众舆论的冷漠的原因,在于民众借此表达一种担忧,担忧有关方面息事宁人的善后执法偏离公正、客观、法治的原则,担忧伤者在其中的责任被淡化。凡事需的研究方能明白。闲言少叙,还是听听法律专家对“老虎吃人”事件侵权法适用的看法。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正确的,通过这个事件更进一步证明这个判断是正确的。动物园饲养动物,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还有专业的防护措施,因此降低归责标准。现在看出来,我们的反对意见是正确的,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能够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对公众造成威胁。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本案,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损害,动物园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济。

第二,即使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的老虎吃人,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当老虎吃人的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认为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当动物园准许游人自驾车进入野生老虎园的时候,就存在了疏于管理的过失,因为自驾车的驾驶人是普通人,在野生老虎的生活环境里,驾驶人或者乘客一旦下意识地采取不当措施,就会将自己置于严重的危险之中。例如,自驾的汽车抛锚、熄火、爆胎等,都有可能下意识地离开汽车。因此,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依照一般过错责任的要求,都能够证明动物园对于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三,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由于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第四,有人主张,当受害人离开自驾车调换驾驶位置,老虎扑上来的时候,其后部还有一辆自驾车,本可以开车冲上去,引开老虎,避免损害,却不作为,因而对于损害也有责任。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后车驾驶人见义勇为,冲上去引开老虎,那是最好的了,可以避免损害。但是,那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义务。况且在那种面对猛虎的危险情况下,要求一个旁观者负有这样的义务,也是不恰当的。因此,不能追究后车驾驶人不能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其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最后,本案最为重要的启示是,任何人都要有规则意识,避免不理智的行为。当然,咬人的是老虎,你可以说老虎是有责任的,但在老虎的眼里,人只是食物而已。好比我们人类吃牛肉,你问过牛的感受吗?一样的道理——牛在人类的眼里和人在老虎的眼里,都只是食材而已,人和老虎都不会为食材而内疚,无所谓责任问题。所以,在老虎吃人的事件中,老虎是没有责任的!对于人来说,既然知道老虎吃人,就要加强防范。公众应当扪心自问,你守规则吗?既然危险就会随时到来,那么心里就要强化安全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踩红线,不越底线,这样做,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老虎吃人,令人扼腕。作为媒体人,不能不懂装懂,妄下结论。媒体不能搞舆论审判,但学法知法普法是媒体的责任,推荐专家的看法,是在尽一份责任——学点什么?知道一点知识。理性思考,老虎吃人事件是由于女人未遵守园方的“禁止下车”规定所致,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责任主体。作为动物园的管理者,园方有保障入园游客安全的合同和法定义务,这个责任期间从游客入园开始,到出园结束。同时,园方作为老虎的饲养者,对动物凶猛应该有着更为直观和深刻的认识,不是写张“禁止下车”的牌子就万事大吉了。平心而论,动物伤人就是个小概率事件,损害的发生纯粹是一种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不会累及其他人。而一旦动物园具有重大过失的情节,被动物致害的几率就会大大提高,势必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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