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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福彩杯”《慈善法》知识有奖竞赛启事

2016-08-25 08:0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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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购买福利彩票 弘扬慈善文化 发展慈善事业关于开展“福彩杯”《慈善法》知识有奖竞赛的启事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

购买福利彩票  弘扬慈善文化  发展慈善事业

关于开展“福彩杯”《慈善法》知识有奖竞赛的启事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营造社会慈善环境,经市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慈善法》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赛时间:2016825~201695

       主办单位: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

       承办单位:驻马店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一、参赛形式及要求:

       1.825,在《驻马店日报》刊登100道《慈善法》条例知识,91在《驻马店日报》刊登25道《慈善法》竞赛试题。

       2.竞赛试题共计25题,满分共计100分。

       3.参赛者可在91刊发的《驻马店日报》竞赛试题专版上答题,也可复印当天的《驻马店日报》刊登的知识试题版面,在复印纸张上答题。参赛者直接把答题报纸剪裁好或答题在复印的纸张邮寄或送到驻马店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0396-3219955(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市中医院对面。邮编:463000)或驻马店日报社劳动创业部,联系电话:0396-2914714(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邮编:463000)。

       4.每位参赛者在答完所有知识试题后,要填写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信息资料,以便抽奖和参加领奖。

       5.参赛截止时间为201695上午12时,下午15时开始抽奖。

       6.根据答题满分的参赛人员抽出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获奖名单及颁奖事项将在《驻马店日报》上公布。

       二、奖项设置:

一等奖2名(奖励价值1000元的奖品)。

二等奖4名(奖励价值500元的奖品)。

三等奖10名(奖励价值200元的奖品)。

优胜奖20名(奖励精美雨伞一把)。

 

       附:“福彩杯”《慈善法》有奖竞赛基础知识选登

       1.《慈善法》于2016316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共12112条。

    2.201691起施行。

       3.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4.慈善活动,应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每年95日为"中华慈善日"

       6.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7.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8.慈善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9.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10.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11.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12.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13.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14.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5.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16.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17.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的决策。

       18.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0.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21.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2.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3.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4.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25.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6.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27.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28.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29.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30.法律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1.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卖、义展、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32.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33.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34.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35.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查询方法等。

       36.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37.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38.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39.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4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41.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42.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43.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44.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45.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46.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47.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48.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9.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50.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51.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52.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53.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5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55.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捐赠人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56.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57.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58.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60.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1.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62.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

       63.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64.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65.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应向委托人报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6.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

       67.慈善组织的财产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6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69.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70.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71.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72.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73.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74.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75.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76.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

       77.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78.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其约定。

       79.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80.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81.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82.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83.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84.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85.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86.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7.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8.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89.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90.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9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92.民政部门应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93.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4.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95.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96.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97.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98.志愿者在参与慈善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承担赔偿责任。

       99.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00.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wq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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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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