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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2017-01-04 07:40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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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省委、市委统一部署,全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面启动。为了使广大选民进一步了解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积极参与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省委、市委统一部署,全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面启动。为了使广大选民进一步了解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积极参与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新闻发言人就县、乡人大直接选举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1612月至20174月,我市将进行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和“四个驻马店”建设进入关键时期进行的,意义重大而深远。我市将有近600万选民参加选举,直接选举产生1.2万多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分别组成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选举产生9个县级国家机关、137个乡级国家机关。因此,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否顺利,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基础是否牢固,直接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有效落实。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坚持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问:这次换届选举政治性、程序性很强,而且时间紧、要求高,我们将面临哪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答:与往届相比,今年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在“三法”修订后进行的。2015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县、乡人大组织建设、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代表资格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等方面都作出新的规定,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近年来,由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人口流动等原因,人户分离情况比较普遍,造成选民登记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动员组织参选的任务更为艰巨。针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余学友为组长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互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加强情况研判,把握工作动态,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问:您刚才提到目前流动人口增多,动员组织参选的难度加大,在具体的工作中,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呢?

答:流动人口参选历来是换届选举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关于流动人口的参选,中央和省委文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二是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三是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参加选举但不能返回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主持选举的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不管现居住地还是户籍所在地,都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工作中不能怕麻烦,要从开具证明、确认资格、委托投票等方面,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切实保障和实现好他们的选举权利。

问: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对代表结构比例有何要求?

答:要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进一步改善代表结构。各县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提高,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其中,妇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中共党员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65%,企业经营者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要有一定数量的新社会组织代表,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县级党政班子领导不超过7人,政府组成部门领导不超过5人;提名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乡镇党政班子领导不超过5人。为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连任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要认真核实、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代表候选人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按其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身份;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代表结构,规范代表候选人职业分类,通过周密细致的工作,确保代表候选人身份认定准确,确保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

问:选举法规定,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请问什么是选区,划分选区的原则有哪些?

答: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也是组织选民进行直接选举活动,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在选举期间,选民登记、分配代表名额、提名协商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代表都是以选区为单位进行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区是选民依法监督代表以及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区域。选区划分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1.选区大小应按照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为原则划分;2.选区划分应当以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则;3.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代表候选人联系选民,以及代表开展活动和接受选民监督;4.在划分选区时,可采取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乡镇人大代表选区,县、乡两级选举共享选民登记信息,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问: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选民登记是政治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个选民的政治权利,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是: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3.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4.以户籍登记为主;5.外来人员以自愿登记为主;6.以选举机构主动进行登记与选民主动进行选民登记相结合。

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必须年满18周岁;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选民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才具备选民资格,才能进行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问:如何提名推荐候选人?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采取推荐制,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产生,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即先由政党、团体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代表候选人,再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另一种是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和推荐理由。各选民小组要将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如实汇总报送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和乡级人大代表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要将本选区选民联名推荐的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分别报送县级选举委员会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再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分别按选区以姓氏笔画顺序排列,连同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向选民公布。经过充分酝酿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向选民公布。

问:为了让选民更多了解和认识代表候选人,行使好选择权,一般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从法律的规定看,介绍代表候选人主要有三种渠道:

一是推荐者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都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或者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区的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应在选举委员会统一安排下进行。选举委员会要采用多种形式,主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也就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组织下,由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当选代表后的打算,并接受选民的提问,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问:投票选举的原则有哪些?

答:投票选举是一项庄严而神圣的政治活动,法律性、程序性很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来进行:1.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原则;2.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且投票权一律平等的原则;3.选民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4.选民可以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的原则;5.一律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问: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选举法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ldm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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