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信奉邪教不悔改 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摘要:□ 胡旭渝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信奉邪教影响幸福生活离婚案。原告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生活还算幸福。但万万没
□ 胡旭渝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信奉邪教影响幸福生活离婚案。
原告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生活还算幸福。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自从2006年被告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后,整天早出晚归,儿子、家里一切都不管,只有原告一人操持家务。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可被告就是不听。被告在2012年因宣传邪教被拘留过,但仍不悔改,更严重的是被告在2013年外出以后,至今再未进家,与孩子、被告的父母也不联系。2014年,原告在确山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得法院支持。被告至今不与家人联系,对家庭未尽一点责任,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渠某与被告张某于1995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原告渠某于2014年3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被告张某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第一次请求被驳回,但双方感情和婚姻关系并未因婚姻存续有所改善,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本案中被告因信奉邪教,对家庭弃之不顾,漠视夫妻间扶助义务,最终导致其婚姻家庭的解体。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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