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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冰箱送电水壶 赠品漏水该不该赔?

2017-04-12 16:54 来源:重庆时报 责任编辑: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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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家住万州区的张先生在商场买了一个冰箱,商家送了一个电水壶,但张先生发现电水壶有很大的质量问题,于是提出向商家换货,而商家却以赠送商品为理由不给予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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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万州区的张先生在商场买了一个冰箱,商家送了一个电水壶,但张先生发现电水壶有很大的质量问题,于是提出向商家换货,而商家却以赠送商品为理由不给予退换。

  电水壶漏水 要求退换被拒

  4月初,张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并通过商家活动获赠了一台电水壶。然而不到一天,张先生就为这赠品揪心了。

  原来赠送的电水壶不仅在外壳上有两道划痕,更存在壶底漏水的现象。“我当时拿回家之后第二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张先生表示,这样的水壶不但不能用,还存在安全隐患,他随即找到商家要求调换,销售人员却认为,这电水壶是赠品,其质量肯定不能和正规销售的比,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这我就不服气了,送的东西就可以送烂东西了吗?”张先生说。

  工商:赠送商品也要三包

  与商家几经交涉无果后,张先生向万州区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投诉。

  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该赠品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且为不合格商品,确认张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中,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产品。

  因此张先生获得的电水壶赠品是购买电冰箱后才赠与的,所以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的电冰箱中,商场应履行对赠品的“三包”义务。

  经调解,商场同意为张先生更换一台新电水壶,并下架了赠品区中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律师张凌表示,张贴“赠送商品概不退换”是一种违法的形式,应该视为内容无效。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重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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