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下月实施 为健康服务提供中国方案
摘要:本报记者 刘峣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法
本报记者 刘峣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民间中医有望“转正”、开中医诊所更加方便、中药材质量将得到全程监管、伪中医养生专家将无处遁形……中医药法的实施,不仅将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将提升中医药的影响力,为全球健康服务提供中国方案。
■ 民间中医可持证
民间中医是中医从业人员中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群体。他们之中有很多人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民间中医往往是通过师承、家传等方式培养,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
中医药法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这对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意义。
据专家介绍,今后成为中医医师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医药院校培养的学生,二是规范师带徒的人员和确有医术专长的人员。
■ 中医诊所更好开
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大多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因此,中医药法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
为了推动备案落地,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就《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审批制管理下,中医诊所的场地必须长期固定并且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从审批改为备案,开诊所所需等待的时间将缩短。
■ 养生“砖家”要担责
苗医传人、北大专家、养生保健专家、蒙医传人……近日,冒充多个专家身份、卖各类“神药”的刘洪斌“虚假医疗广告”事件引发关注,凸显出中国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的乱象。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给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拖了后腿。
对此,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专家认为,随着中医药法出台,规范中医养生保健行为将有法可依,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 药材质量有保证
为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是中医药法的一大亮点。专家表示,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对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将促进中药产业“种好药、产好药、造好药”,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