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车辆购置税更重要
摘要:□ 施芸芸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当业内人士还在期待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 施芸芸
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当业内人士还在期待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延续之时,猝不及防的《车辆购置税法》在汽车行业立即掀起了波澜。有人认为税率不该统一定为10%,而应分车型区别对待;还有人担心上升为法律后,以后税率再想优惠就难了;更有人认为,应取消车辆购置税。
笔者认为,车辆购置税立法是形势使然。多年来,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依据是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暂行”的《条例》执行近20年,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2015年,中央政府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我国现行的18个有效税种中,只有3个经人大立法。《车辆购置税法》是继《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公示后,第四个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法律。
十多年来,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也有利于税法平稳实施。而且,在征求意见稿里明确了4项减免税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为小排量车优惠政策的执行留下空间。
与税率相比,笔者更关注车辆购置税的使用。从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2674亿元。事实上,车辆购置税是否真正用到实处,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过去,超标安排车辆购置税资金,用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现象并不是个例,而修路的腐败问题更是多年来被人们所诟病。笔者希望,当车辆购置税上升为法律后,在资金的使用上能更公开透明、加强监管,让征收的税款真正用在刀刃上。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智慧城市和智能交通等建设工作,这对交通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车辆购置税应更多地用于建设和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上,这也符合我国车辆购置税征收的根本意图——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其服务的质量得分为4.7分(满分为7分),在140个经济体中排在第42位,与美国、德国、日本分别为5.7分、5.7分和6.0分的成绩相比有较大差距。因此,车辆购置税应合理有效地使用,以改善我国道路交通的使用环境,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真正做到“让社会各界共享税收事业发展成果”。
此外,当前车辆购置税在支持交通运输项目外,还有部分支出用于老旧汽车的更新改造。如今,我国正在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补贴力度不足是导致大量应该淘汰的老旧机动车流入偏远地区二手车市场的重要原因。笔者建议,车辆购置税立法后,在老旧汽车的更新改造方面可适当加大补贴力度,以加快淘汰污染物排放高的车辆,促进节能减排。
责任编辑:zwj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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