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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解读《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12 08:41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z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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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讯 (记者 黄育南)日前,市卫计委召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对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 黄育南)日前,市卫计委召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对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2017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29条,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医药法》规定,未来中医诊所将会实行备案制。

《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举办中医诊所,需要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举办中医诊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并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环保及消防的相关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以下情况将面临重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暂行办法》针对中医诊所乱收费、虚假宣传、擅自执业、超范围经营等行为,都明确了惩治措施和法律责任。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zwj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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