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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2018-05-17 08:26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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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驿政办[2018]28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驻马店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驿政办[2018]28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驻马店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

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

经驿城区政府同意,现将驻马店市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驻发改收费〔2018〕18号)转发给你们。驿城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要严格按照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法规范进行征收。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积极配合、主动站位,以扎实有效的举措做好本辖区、本行业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工作,确保市发改委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驻发改收费[2018]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驿城区发改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市管理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我市于2003年制定的《关于驻马店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驻计价管〔2003〕632号)文件执行至今已使用14年。随着近十几年来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新行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周边地市和我市实际,现对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规范如下:

一、规范内容

1.将“健身房、足疗业、酒吧、茶社”纳入原文件(驻计价管〔2003〕632号)第七条。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网吧)、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0元。

2.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原文件(驻计价管〔2003〕632号)第二条。国家机关(包括驻军)、事业单位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3.将“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纳入原文件(驻计价管〔2003〕632号)第四条。大型商场、超市(100平方米以上)、照相业均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4.将宾馆、酒店纳入原文件(驻计价管〔2003〕632号)第五条。旅店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4元。

5.将原文件(驻计价管〔2003〕632号)第三条后面注明“分类项目及各类经营门店除外”的企业单位纳入收费范围,按人计收,每人每月1元。

6.除以上规定内容外,其他收费仍按(驻计价管〔2003〕63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驿城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的征收单位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制作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不公示不得收费,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驻马店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驻计价管〔2003〕632号)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驻计价管[2003]632号

关于驻马店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建委:

你委《关于驻马店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收悉。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精神,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市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环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测算,现将你委征收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二、国家机关(包括驻军)、事业单位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三、企业单位按人计收,每人每月1元。

四、大型商场、超市(100平方米以上)、照相业均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五、旅店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4元。

六、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网吧)、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0元。

八、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2元。

九、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十、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个座位每月0.50元(城市公交车每月每辆10元;城市各种出租车每月每辆5元)。

十一、货运车辆和其他散装机动车辆按吨位计收,每吨位每月3元。

十二、除以上分类项目外,其他经营门店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十三、建筑垃圾按吨计收,每吨20元。

十四、车辆冲洗点垃圾处理费每天每泵10元。

十五、机动车辆维修厂(点),每月每平方米1元。

十六、废品收购站(点),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十七、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的50%计收。

具有餐饮、住宿、娱乐、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收。

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达到生活垃圾的处理标准,保证优质服务,做到不服务不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

此复,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03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dr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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