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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辆购买两份交强险会不会赔双份?

2018-10-10 08:47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y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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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一般来说,一辆机动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但常有人问,如果买两份交强险,出事故时可以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一般来说,一辆机动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但常有人问,如果买两份交强险,出事故时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吗?

 案例

2016年8月24日,被告黄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以皖××××××的车牌号在人民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年8月26日,被告黄某对同一车辆又以蒙××××××的车牌号在人民保险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6年9月17日,黄某驾驶该机动车与滕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载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沈某当场死亡。经涟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滕某负次要责任,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甲方)与沈某家属(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车辆交强险由乙方向人民法院诉讼,保险公司理赔款归乙方。二、甲方一次性赔偿现金30万元给乙方(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赡养费等各种费用),一次性了结……。2016年10月8日,沈某亲属以黄某、人民保险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人民保险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沈某亲属的请求。2017年10月10日,沈某亲属再次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人民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但人民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认为,沈某亲属因本起事故已经获得交强险限额12万元的赔偿,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主张,应予驳回。

 法院裁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认定后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赔偿而非填补损失。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法定性、保障性、公益性等特点,同一车辆购买两份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在已经获得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形下,主张其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应支持。据此,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沈某亲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高守俊)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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