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金融 投资理财 证券

年内券商股平均跌幅已达25.81%

2018-10-10 17:15 来源: 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fl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 在券商股股价低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于券商可转债转股可谓意兴阑珊。

在券商股股价低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于券商可转债转股可谓意兴阑珊。

昨日,国泰君安公告称,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公司A股可转债累计有人民币13.6万元转换为公司A股股份,转股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券商股的平均跌幅为25.81%,跌幅超过30%的券商股就有19只,占比接近三分之二,多家券商历史首次破净,估值被过度压制。不过,业内普遍认为,超跌的券商股在今年四季度反弹可期。

股价低迷

投资者转股意愿不高

公告显示,国泰君安此前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70亿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7000万张,初始转股价为20元/股,简称国君转债。但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末,国君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仅为6728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077%。

而据国泰君安此前公告,今年上半年,其A股可转债累计有13.1万元转换为公司A股股份,累计转股数量为6476股。以此计算,今年三季度,国泰君安A股可转债仅有5000元转换为公司A股股份,转股数量仅为252股。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约为人民币70亿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99.9981%。

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国君转债累计转股数量少是因为其低迷的股价。昨日,国泰君安收于14.35元/股,与其初始转股价相比,有25%的差距。

不过,目前国君转债并未破发,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到期等待公司兑付利息。截至昨日收盘,国君转债收于103.25元/张。而另一家上市券商长江证券发行的可转债“长证转债”则早已破发,昨日收于95.321元/张。

公告显示,长证转债于今年3月份发行,总额为50亿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5000万张,初始转股价为7.6元/股。而截至昨日收盘,长江证券股价为4.96元/股,远低于其始转股价。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国泰君安股价累计下跌20.81%,跌幅在32家A股上市券商中排名第26位,表现相对较好。而长江证券今年以来的累计跌幅为35.75%,排名第9。截至昨日收盘,国泰君安和长江证券的市净率分别为1.03倍和1.06倍,在32家A股上市券商中分别位列第9名和第10名。

券商股年内平均跌幅为25%

分析称四季度反弹可期

事实上,除了国泰君安和长江证券,其他券商股今年以来的股价表现也并不理想。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券商股平均跌幅为25.81%%。其中,有19只个股的累计跌幅超过30%,7只个股累计跌幅在20%到30%之间,3只个股累计跌幅在10%到20%之间,三个统计区间的券商个股合计占比达到9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券商股今年以来的累计跌幅超过10%。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已经有12家券商跌破发行价。这12只“破发”券商股分别是:财通证券、第一创业、浙商证券、华西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太平洋、华安证券、山西证券和东方证券。

对于券商股今年以来低迷的走势,深圳某非银金融行业研究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般来看,证券公司的投资逻辑如下:在牛市情况下,市场交投量比较活跃,券商盈利能力也会强,因而备受市场关注,股价走势也会强于大盘。而在熊市背景下,券商盈利能力相对下降,股价也会出现走跌。由于对股权质押风险的过度担忧,目前券商股的估值已经被过度压制。

此外,多份研报也都指出,券商股的平均PB已低于2014年9月份的熊市尾部与2016年初股市熔断后的低点。长期来看,券商股的估值也处于2003年以来的历史底部。站在目前时点来看,A股券商股的估值水平已进入安全区间,券商龙头也位于估值底部,预计未来券商股向下空间有限,向上弹性较大。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证券日报)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