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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 应接受更严格的监管

2018-12-11 17:4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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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在2017年开始清理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此之前,曾经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融资都发生在中国,如果说今天还像在2017年上半年情况一样,在座各位可以想像,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

 “中国在2017年开始清理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此之前,曾经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融资都发生在中国,如果说今天还像在2017年上半年情况一样,在座各位可以想像,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12月8日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

P2P整体风险水平有一定下降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潘功胜指出,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前期,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令人深省。”潘功胜说,一些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行业初衷,原本被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却异化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的风险管控有名无实;一些平台甚至演化为庞氏骗局。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时间,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整体风险水平有了一定下降。”

针对ICO的“漂洋过海”和“改头换面”,潘功胜也再次提示风险: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为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对象。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制加强,一些机构也在“忽悠”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科技监管要更严格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需要判断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是否具有金融本质。潘功胜认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也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或与金融产品非常相似产品的公司。相较于其他行业,国内和国际对金融行业的监管都十分严格。

“如果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潘功胜强调,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都不应影响对其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时的实质。”

潘功胜认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甚至因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风险扩散更快、波及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一旦出现风险,潜在的社会危害更严重。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潘功胜提出,从过去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一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本质

潘功胜透露,人民银行在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其中的一个要点是,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他也再次强调,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

具体而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的范围应该保持一致;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

潘功胜表示,要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对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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