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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群众利益的司法解释可公开征求意见

2019-05-15 16:07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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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确保司法解释专业性和严谨性,修订后的《规定》规定,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和对司法解释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先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审核。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于子茹)最高人民检察院13日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从一般规定、立项、起草、审核、检察委员会审议、发布、备案及清理等方面,对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在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方面,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依据。同时,修订后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一步强调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工作的职责分工,突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优化法律监督职能。《规定》指出,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分别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涉及多部门业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检察厅主要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做好司法解释有关工作。

在司法解释立项方面,修订后的《规定》在列明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来源的同时,还明确规定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最高检检察长批示制定司法解释的,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

据介绍,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例如,该《规定》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作为立项重要来源之一,同时规定在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时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确保司法解释专业性和严谨性,修订后的《规定》规定,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和对司法解释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先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审核。

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实施后的实际效果,明确要求最高检对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规定》还强调,最高检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汇编。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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