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摘要:已经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其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王鹏 罗争光)27日举行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介绍,近日,民政部、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以及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郭玉强介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意见》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已经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其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郭玉强说,《意见》要求,在村(居)一级设立“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具体负责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儿童督导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负责乡镇(街道)的关爱服务工作。
按照《意见》,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郭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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