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将8类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最高罚款30万元
摘要:违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最高拟罚款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有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虛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由县级以...
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这些不诚信行为,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招标、高消费、任职等方面处处受限。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犯罪记录、“芝麻分”、共享单车记录,都算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草案列举了6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也包括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等。
市场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也就是说,不论是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内容,还是共享单车记录、支付宝“芝麻分”等市场信用信息,都属于公共信用信息。
激励守信者:行政许可视情况或可优先办理
条例草案明确对守信进行激励,对失信进行惩戒的原则,规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会同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制订,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条例草案规定,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査频次;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奖励措施。
剽窃抄袭者,拟纳入“联合惩戒名单”,限制任职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惩戒措施。
信用主体若有严重失信行为,比如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等8大类行为,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国家机关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任职;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违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最高拟罚款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有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虛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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