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驻税一稽处〔2019〕176008号
摘要:(二)购进货物品名与销售货物品名不一致 你单位2015年12月从无锡众亿优珠宝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33559606—33559630),货物名称全为:金,金额2480801.
驻马店市中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0MA3X57842L)
我局(所)于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8日对你(单位)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为商贸企业。所属行业:其他综合零售。(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开票方税务机关认定虚开
经检查证实,2015年12月,你单位接受无锡众亿优珠宝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发票为虚假开具的发票。
(二)购进货物品名与销售货物品名不一致
你单位2015年12月从无锡众亿优珠宝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33559606—33559630),货物名称全为:金,金额2480801.25元,税额421736.25元。而你单位2015年12月向杭州淼藏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14218.97元,税额410417.23元。开具货物名称:工字钢、槽钢、角钢、中板、开平板。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三)购销均在异地,没有运费
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票显示,销售货物为钢材,购货方在杭州。购货方不在你单位所在地。你单位经营期间没有运费。销售货物重量较大并且在外省,没有运费。
二、处理决定
经过我检查组对你单位的检查,核实你单位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没有运费等多个方面,均存在着与正常经营企业相比较的异常之处。检查证实,你单位2015年12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14218.97元,税额410417.23元,价税合计2824636.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14218.97元,税额410417.23元,价税合计2824636.20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你单位已注销,将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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